2021年1月6日 星期三

落實衛生福利部訂於110年起施行之食品標示新規定

一、依據本縣衛生局109年12月29日嘉衛藥食字第1090040874號函辦理。 二、各校務必轉知食材供應商所提供學校午餐或校園食品(含豬肉及其可食用部位之食品),均須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。 三、另,供應散裝食品,亦應標示「品名」及「原產地(國)」:生鮮、冷藏、冷凍、脫水、乾燥、碾碎、研磨、簡單切割之花生、紅豆、綠豆、黑豆、黃豆、蕎麥、薏苡(仁)、藜麥、芝麻(胡麻)、小米、大蒜、香菇、茶葉、紅棗、枸杞子、杭菊、雞、豬、羊、牛。